洛阳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的声明

洛建协〔2026〕16 号

各会员单位、分支机构:

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已于2026年7月1日以民政部令第85号发布,8月1日起施行。《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,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不得称为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等。

目前,协会分支机构设有“秘书长”称谓,与《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不符。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要求,现就规范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相关事项声明如下:

一、取消分支机构“秘书长”称谓,不再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设置。

二、分支机构“秘书长”称谓调整为“办公室主任”,履行的相应职责不变。

三、分支机构对外文件、宣传材料等涉及相关称谓的,须同步规范使用新称谓。

本声明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,要求分支机构严格遵守,自愿接受协会及行业监督。


2026年8月4日

浏览次数:77 发布时间:2026-08-04